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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李某为资助13岁的孙某继续上学,与孙某父母订立无条件资助赠与合同,赠与6000元,每学年2000元,并办理了公证,李某交付2000元后以孙某成绩不佳为由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应继续给付,因为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因为孙某成绩不佳

C李某可要求返还已赠的2000元,因孙某成绩不佳

D李某可不再给付,因为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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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赵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500元,另外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的某日,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一铁道口与火车相撞。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现托运人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人孙某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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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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