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难民的不推回原则:就是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2)难民与所在国国民在下列方面享有相同的待遇:如缔约周境内的任何难民在宗教自由、初等教育、行政协助的费用、任何捐税或费用的财政征收等方面;缔约国境内合法居留的难民在公共救济和救助以及劳动立法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缔约国境内经常居住的难民在艺术权利和工业财产的保护以及出席法院等方面;
(3)难民在下列方面享有与所在国的外国人同样的待遇:在非政治性和非营业性的结社权利和以工资受偿的雇佣方面;
(4)难民在下列方面享有不低于所在国的一般外国人的待遇:在动产、不动产和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等方面;合法处于缔约国境内的难民在从事自营职业和行动自由等方面;缔约国境内合法居留的难民在从事自由职业和房屋问题等方面。(根据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的规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