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简答题)
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