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呈是国民党政府时期行用于本机关、本系统内部,由属官呈于长官的非正规上行公文文种。签呈的使用特色有以下三点:
(1)行文关系内部性。可以由某一部门负责人呈于本机关长官;可以由属员呈于本部门负责人;也可以由直属单位负责人呈于所隶属政府主管机关领导人。前两者行用于机关内部,后者行用于系统内部。
(2)具署名义个人性。民国时期,承袭了我国古代以长官个人名义具署官署公文的习惯,签呈必须由个人具名上呈。这也是其名称的由来。
(3)处理方式的批返性。签呈往往由具名人面交收文者,经收文的长官批示后,退返具签呈者遵照办理。故签呈原件在档案中往往留存于具文部门(或单位)的案卷。民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也设置了签呈文种。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政务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解放区行用不久的签呈公文,更名为“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