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许先生原为某公司销售经理,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另外公司还将按销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销售佣金。许先生还享受每年10天的带薪休假。但公司未对许先生的工作岗位办理过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审批手续。2001年3月许先生辞职。经结算,许先生工资70000元,销售提成204000元。但许先生离开时,公司仅支付了工资,未支付其他项目费用。许先生遂诉至仲裁委。
许先生在仲裁庭上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支付用于工作的10天带薪假期和每周40小时以外的104天加班日的加班工资,带薪假期和加班工资共计140608元。
公司认为:许先生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享有销售提成和出差补贴,不按小时考核工作,应当作为不定时工作制度来确定,故不应加算加班工资;销售提成,公司承认没有支付过,并愿意支付。
许先生的仲裁申请是否有法律根据?
正确答案
(2)许先生的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且公司已规定了带薪假期,因此许先生主张的带薪假期和104天的加班工资应当依法支付。
(3)许先生在2001年辞职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许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解析
公司关于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不定时工时必须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2)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时不成立,许先生执行的应当是标准工时制度。
(3)按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工资的高低和是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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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王先生在某制造公司工作,后因工作出色,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安排王先生为期2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有三年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王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跳槽。王先生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接到辞职报告后,公司停止了王先生的工作。王先生多次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但公司认为王先生在服务期内,应当先按照服务期协议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再办理退工手续。于是,王先生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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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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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例如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试用期5个月,工资为每月900元,2个月后李某了解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至少应将李某的工资调整到()元,并补发前2个月工资差额。
(简答题)
王某原为某国营企业的员工,与国营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国营企业曾出资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双方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服务期内,该国营企业与某外资企业合资,改制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更名的相关手续。改制后,王某向合资企业表示:由于企业性质、企业名称都已不是原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导致原劳动合同实际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企业方,因此合资企业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资企业则表示,服务期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如果王某离职是违约行为,非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承担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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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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