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以上内容,系《证券法》第179条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