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民事纠纷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同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将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
D将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海淀区人民法院来继续执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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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乙公司长期拖欠甲公司的货款,甲公司在多次催告未果的情况下,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正在集中处理自己的财产,为了避免判决后难以执行,甲公司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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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的乙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该汇票上载明的付款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的某丁商银行。后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北京市西城区的丙公司,丙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市东城区某工商银行提示承兑,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而拒绝承兑。丙公司遂以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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