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
(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
(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
(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
(简答题)
李某和王某结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别出资60万和40万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李某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婚,请问: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简答题)
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
(简答题)
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结婚前出首付为其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
(单选题)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应()。
(单选题)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填空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简答题)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简答题)
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