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特别程序中,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不完全相同。
4.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提起上诉。
5.审理期限短,再按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周期比较长。
6.审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出现新的情况,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
7.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