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2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3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简答题)
简述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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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出现()的情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企业重整,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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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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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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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投资分析、决策,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买进或卖出证券及相关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