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经济法的法理区别大致如下:
(1)-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活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活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从而使法律调整呈现多元和完
整。所以,商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2)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事主体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事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
(3)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因素的公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本理念被侧重于从公法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
(4)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事主体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竞争行为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占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