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中央授予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②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有权批准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税收。
③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3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时,经过立法会进行调查,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澳门或香港)、首席法官(香港)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④监督权。包括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⑤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⑥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享有其他方面的权力,包括受理市民的申诉,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或提供证据。
(简答题)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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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具有比较广泛的职权,主要有几个方面()
(多选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享有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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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称为()。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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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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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