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对已有事实的不实说明外,虚假信息披露还表现在以下各个环节:对意图的说明;预测;意见;对法律的说明;概述;遗漏等。责任承担形式:
1.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如明知故犯,进行不实说明,则相关的责任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
2.疏忽性的虚假陈述。如责任人没有尽到“适当注意”义务而提供了不实信息,则只需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的虚假陈述。对于此类虚假陈述,投资者只能诉请解除合同并获得有限的损害赔偿,不过,有的国家证券法对发行人实行绝对责任原则,但对会计师、律师和经理人、承销人等,只要他们已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则无须对其无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最后,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就其虚假陈述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的大小,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自己承担。
(简答题)
简述国际证券发行和流通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责任承担形式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