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张2001年购买了W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100股。张通过上网查询,得知W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董事会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赵曾任当地Y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而且由于赵的决策失误,导致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张认为W公司董事会不应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自己也是W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张认为公司董事会不应聘任赵担任W公司总经理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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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股民张2001年购买了W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100股。张通过上网查询,得知W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董事会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赵曾任当地Y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而且由于赵的决策失误,导致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张认为W公司董事会不应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自己也是W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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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张2001年购买了W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100股。张通过上网查询,得知W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董事会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赵曾任当地Y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而且由于赵的决策失误,导致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张认为W公司董事会不应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自己也是W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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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张2001年购买了W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100股。张通过上网查询,得知W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董事会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赵曾任当地Y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而且由于赵的决策失误,导致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张认为W公司董事会不应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自己也是W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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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张2001年购买了W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100股。张通过上网查询,得知W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董事会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赵曾任当地Y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而且由于赵的决策失误,导致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张认为W公司董事会不应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自己也是W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
(简答题)
股民张2001年购买了W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100股。张通过上网查询,得知W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董事会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赵曾任当地Y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而且由于赵的决策失误,导致该国有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被当地法院宣告破产。张认为W公司董事会不应聘任赵担任公司总经理;自己也是W公司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张能参加股东会吗?
(简答题)
甲公司于2001年1月2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股本,共发行普通股股票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2元。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费用共10万元,从发行收入中扣除。现发行完毕,所收股款存入银行。乙公司按发行价格购买甲公司普通股股票240万股(占甲公司全部股份的60%),共支付价款288万元,另付佣金及手续费8万元。甲公司2001年至2002年有关资料如下: (1)2001年实现税后利润2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3万元,分派普通股现金股利16万元,并于当年全部支付。 (2)2002年接受外商捐赠设备一台,价值10万元。 (3)2002年发生亏损15万元,本年度未分配现金投利。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01年末和2002年末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2)计算乙公司2001年和1992年的投资收益或损失;2001年末和200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
(简答题)
一天,几位股民在证券交易大厅讨论是否购买A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问题。股民甲说:“既然A公司债券与股票都通过上网发行,因此,购买A上市公司的债券也就等于购买了A公司的股票,都将成为A公司的股东。”股民乙说:“公司如果年终盈利,购买股票可以得到分红,购买债券可以得到利息;但如果公司亏损,公司将不向股东分红,也不付债券利息。”股民丙说:“购买公司债券,公司到期还本付息,收益是固定的;而购买公司股票,公司虽然不退还股本,但能获得更高的收益。”请分析三位股民的观点是否正确?
(简答题)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
(简答题)
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