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主义原则。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它坚信社会生活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是人类个体,而不是社会群体或集体组织。每个个体不仅具有同等的道德意义,而且具有独特的特性。自由的目标就是建立一种社会,使每个个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尽其所能地去发展自己,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基于上述观点,自由主义确立了一种中立的原则,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机会做出他们自己的道德决定;它认为,人要得到自由的发展,不仅要排除人类活动的一切自然障碍,而且还要尽可能地排斥人为的干涉,而任其个人的本能自由发展和自我实现;
(2)自由原则。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它在正义、平等、权威等价值选项中具有优越性。自由优先原则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之上:相信每个人都能够按其所愿做出自己的行动选择。自由主义认识到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威胁他人的自由,所以,它倡导“法律下的自由”;
(3)理性原则。自由主义坚信,世界具有其理性的结构,凭借人的理性能力和严格审慎的研究,可以揭示这种理性结构。它相信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能够做出明智的判断,即对个人最为有利的判断。同时,它也鼓励每个独立自由的个体相信进步,相信人类有能力通过争论和交换意见来解决分歧而无需流血和战争;
(4)平等原则。自由主义相信平等,认为人生而平等,至少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性。这使它对平等权利采取认同态度,特别是对于“法律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政治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给以大力支持。然而,基于个人才能和工作愿望各不相同这样的事实,自由主义并不同意社会平等或收入平等这样的观念。它更倾向于认可机会平等(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比赛场地),认为那会给每个个人以同样平等的机会去实现他们不平等的潜能;
(5)宽容原则。自由主义还认为,宽容(容忍或允许持不同意见的人说话或行动)不仅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也是社会强大的手段。它相信,多元主义作为道德、文化和政治多样化的体现,是社会积极健康发展的条件和标志。它确保所有的观点都能够在自由思想的市场上得到检验,从而促进争论和智力的发展。此外,自由主义还倾向于认为,竞争观点和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衡和自然和谐的关系,它往往使各种相互矛盾冲突的观念大打折扣;
(6)同意原则。根据自由主义观点,权威和社会关系应该以同意或意愿为基础。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这种观念使自由主义者更加支持代议制和民主制。同样,社会组织和机构也是通过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自愿协议而形成的。所以,权威,无论是政府的权威,还是社会组织的权威,都来自下面,在任何时候都需要获得合法性基础;
(7)宪政主义原则。尽管自由主义认为政府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护者,但是,它始终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具有反对个人自由、实施专制统治的危险。因此,自由主义倡导有限政府。同时认为,实行政府分权,在政府各制度之间实施制衡原则,确立保障个人权利的成文宪法来界定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等等,是实现有限政府目标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