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车站应将手推调车办法列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中;
⑵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签发手推调车批准单;
⑶必须由车站胜任人员负责手闸制动,指定人员在场监护,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千米/小时;
⑷车辆必须手闸良好,移动后的车辆必须实施防溜措施。
⑸禁止装卸人员扳动道岔及委外装卸人员把闸制动。
⑹禁止未经铁路局批准在超过2.5‰坡度线路上手推调车;
⑺禁止接发列车时在无隔离设备的线路上手推调车;
⑻禁止在暴风雨雪天气及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手推调车;
⑼禁止对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手推调车;
⑽禁止在装卸包件及易滚动货物未加整理捆绑之前对车辆进行手推调车;
⑾一次移动重车不得超过一辆,空车不得超过两辆,并联挂在一起,前行车组未停妥之前,后行车组不得移动;
⑿推车人员应在车辆两侧地面上推动车辆,禁止站在站台上推车,禁止在轨面高于地面0.4米以上的线路上推车。禁止在同一条线路上同时移动两组车辆。使用撬棍时,应把撬棍臵于身体侧面,五指在一个方向,手掌向下,不得紧握或骑跨。
⒀平板车、低边车装载的原木、毛竹、电杆等货物未卸完之前,货物装出车帮未加固捆绑或未卸至车帮以下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