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工作对象统称为公众,公众这一概念在公共关系学中有其特定含义正确理解这种含义,树立正确的公众意识,对于理解和把握公共关系工作的实质具有指导意义。公众必须是对某一组织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关系,并且对组织的目标与政策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个人和团体。作为公共关系的运作客体,公众有以下特点:
(1)群体性。从组织的角度来说,公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群体的特征。常见的群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法人群体、任务群体、角色群体。
(2)同质性。即公众的形成是由一个组织的性质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具有相似目标和性质的组织往往拥有相似的公众。
(3)变化性。公众不是封闭僵化、一成不变的对象,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1分)
(4)相关性。公共关系所指的公众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民大众或劳苦大众,而是指与特定社会组织相关联的个人、群体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