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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王、潘两家同往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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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属于争议题:
1、本题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通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本案并不是该条的典型适用对象,其间最为重要的区别是,本案增加的财产不是非产权人一方完成的,而是由原财产的所有人与该非产权人共同完成。王家能够取得上房三间的所有权,但为避免不当得利,王家应返还潘家所出的钱。故选A.
2、本题也有部分争议,主要在于D选项,其解析为:添附是原始取得,双方事先没有协议的。此题题干因为一开始就有交代他们是约定一方出钱,一方出力的,所以双方有协议,不能适用添附的规定。因此应该适用最高院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解释,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共有。题干由于交代双方没有约定所有权,所以共有。
3、针对争议部分,暂无标准答案,请考生不用太多纠结,重点是多学习相关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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