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监管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
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简答题)
简述对外资银行股东资格的基本要求(股东资格监管的基本要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