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魏律》亦称为《新律》在法典的篇数上,《新律》以汉朝《九章律》为基础,修改十三篇,沿用五篇,共计十八篇,弥补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僵,的缺陷;
(2)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称为《刑名》,列于首篇。在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作为刑法总则的《具律》被置于律的最末篇,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上“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致使《具律》处在一部律的中间位置,这显然与其作为总则起统领作用的地位不相符,《新律》将《具律》改称为《刑名》,并将其位置调整为一部律的第一篇,改变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将其“冠于律首”,使之名副其实,这是我国法典编纂体例上的一次重大创造,成为日后中国法典编纂体例的基本思路,以后法典的总则均放在法典的第一篇。
(3)此外,《新律》还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合并内容相同的律、令、科条,使“文约而例通”;
(4)在内容上,《新律》改革刑罚制度,重定刑名,减轻对某些罪的处罚,作了不少调整,如体现法律儒家化的“八议”制度被纳入到法律中,这一制度被后世所继承,成为贵族官僚的特权之一。
(简答题)
与前朝立法相比,曹魏《新律》有何发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