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这种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中,政府的根本任务是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所谓公共物品,就是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包括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等,作为生产与消费的一般外部条件。由于公共物品具有供给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等特征,即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而不存在一部分社会成员享用而排斥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享用的问题,因此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而发生的支出一般无法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只能采取强制征收,由经济活动主体承担税收的方式。可见,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需要。换言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价值补偿。
税收的依据是指国家为什么有权利向人民征税或人民为什么有义务向国家纳税。政府执行职能,为社会提供了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因此,从正义的角度看,税收的依据只能是政府的职能,而不能是其他东西。具体地说,政府执行职能给经济活动主体带来的利益有两种:一种是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共同享有的利益,如和平、安定、便利等,简称一般利益;另一种是政府职能的当事人专门享有的利益,如获得了证照、通过了检验、保护了被侵犯的权益等,简称特殊利益。在政府的各种征收形式中,税收是以政府职能产生的一般利益为依据的,而行政收费是以政府职能产生的特殊利益为依据的。也就是说,行政收费的依据是政府执行职能为当事人带来的特殊利益,税收的依据是政府执行职能是为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带来的一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