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散风险考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过于集中于某一只或某几只股票,以免因被投资公司经营突然恶化而导致基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现行监管规章对于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有如下一些限制性规则: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1项、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