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为货币证券:票据是一种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但票据不是货币本身,而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货币支付凭证。
2.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是由票据的设权行为所创立,那些签字承诺自己承担发生在票据上一定债务关系的票据记载行为就是票据的设权行为,出票行为则是一种最根本的票据设权行为。
3.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自身记载文义的法律效力,而与票据记载以外的任何约定及协议无关。
4.票据为流通证券:一般来说,除非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或以其他形式的记载表明了不可转让的意旨,否则,持票人均有权把它作流通性票据转让。
5.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的成立与否以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无因性原则可以保障票据受让人不需调查票据原因究竟为何及其真实性,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从而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6.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具有记载形式要式性,即票据的书面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必要条件格式,其必要项目的记载必须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
7.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债权人在行使其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请求票据付款人或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提示票据,且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时限内作提示。持票人丧失票据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提示,也还有一些补救措施,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票据为返还证券:票据的付款人在付款的同时,必须要求持票人在票据上作收讫签名后交还票据。票据一经正当付款即被付款人注销而退出流通,因而票据只能在其效期内流通,在作为流通工具上有其时间上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