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发行国债的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财政部门发行公债和还本付息的职能。根据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但是,为了防止财政出现赤字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增加过多的货币供应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简答题)
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国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简答题)
如何理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简答题)
“十二五”时期如何强化国债监督管理?
(简答题)
“十二五”时期如何加强储蓄类国债市场管理?
(简答题)
《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对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和设计是如何要求的?
(简答题)
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具有政治立意高的特点?
(简答题)
如何理解网络安全策略中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
(简答题)
如何理解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中的多人负责原则?
(简答题)
如何理解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判断题)
《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人民币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