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保险监督管理的模式,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二是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三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管理。
(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最根本目的,因此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不足处理两个环节。
(2)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保险机构的设立、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费率、保单条款、保险资金运用和再保险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
(3)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提高公司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