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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1年,魏某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魏敏随前妻生活.当时魏某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自己另租房住。2004年,魏某与李丽结婚,次年,李丽生下儿子魏杰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2007年,魏某买下一套总价80万元的住房。2009年12月,魏某身患重病医治无效去世。魏某住院医治之前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即去世后家里属于自己的遗产由妻子李丽和儿子魏杰继承。此时,魏敏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魏杰则刚上小学一年级。另,魏某有一个姐姐魏兰,父母则早已去世。本案中,可供继承的遗产有多少?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是80元住房的一半和家中其他财物的一半。因为80元住房和家中其他财物是魏某和妻子李丽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丽的财产,另一半是魏某的遗产。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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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10月,辛庆国与任晓兰结婚,他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名叫辛红,已满8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母女关系也很好。辛庆国于2000年不幸身患重病,于2001年1月病故。此时,辛红已经在某街道工厂上班,能够独立生活。料理完辛庆国的丧事后,任晓兰便回到娘家居住。2003年5月,辛红收到其父亲辛庆国生前完成的一部小说的稿酬40000元,私自留作自己用。而任晓兰于2002年再婚。直到2003年10月,任晓兰才得知辛庆国稿费一事,于是多次找到辛红,要求分得稿费的一半,但都被辛红拒绝。辛红认为,任晓兰已不是辛庆国的妻子,不能继承他的遗产,自己作为辛庆国的唯一的子女,当然有权继承全部遗产。任晓兰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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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2000年5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李某用与妻子陈某世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六月离婚。2001年七月,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继承其祖父李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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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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