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对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督、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行为。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
(1)了解权。这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它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组织特定问题委员会等。
(2)处置权。这是监督活动的一个实质阶段,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纠正。包括作出各种具有法律的决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
(3)制裁权。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制裁。包括罢免、撤职、撤销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具有体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动摇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
(简答题)
国家权利机关监督的种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