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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和妻子对前妻生育的女儿不管不问,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由爷爷奶奶和几个姑姑照顾。也因为这个原因,张某和父母亲、姐妹的关系不睦,几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在村干部的参与下,与父母签署了一个协议:张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也不继承父母的遗产,此后亲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来。 2002 年因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张某父母亲遗留下来原本没有什么价值的六间房会得到一笔相当大的补偿,而此时因家庭琐事,张某的妻子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穷途末路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同时要求已经成家的女儿赡养自己。问: 张某签署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张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张某的女儿是否要赡养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

正确答案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法定的,除非因收养关系,否则不得免除,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法律也不予保护和执行。子女以放弃继承而不赡养父母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死亡发生后才变为现实的权利,放弃的行为只能是继承已经开始后。就本案而言,张某不赡养父母,张女不赡养张某都违背法律。张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但是因为张某不赡养父母情节恶劣丧失继承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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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为某单位退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张某扶养长大。长子李明于1990年与冯某结婚,生有一子李军,李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冯某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之后,冯某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李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李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张某因心脏病突发被冯某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遗产时,远在某国的李红来电话称:张某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李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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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强和汪某于1980年结婚后生张某(1982年生),汪某于1995年因病去世。2000 年9月,张某考入某大学就读,其父张大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600元。2001年10月,张 大强结识某单位勤杂女工秦某,逐渐建立了感情,准备结婚。秦某与原夫生育一女,现年 5岁,双方于2000年协议离异,其女由秦某负责抚养。听到父亲准备再婚的消息,张某表 示反对,在2002年寒假返乡期间与张大强发生激烈争执。但张大强表示自己决心再婚, 与秦某共同抚养秦某之女,今后无力再为张某提供生活费用。同年5月1日,张大强与秦 某正式结婚,并由当月起不再给张某寄钱。6月初,张某向张大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认为自己尚在求学期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其父与后妻秦某之女并无法定权利义务 关系,不能因为再婚而影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教育;请求法院判定其父张大强履杆抚养教 育义务,继续支付每月600元生活费。张大强辩称:再婚和抚养秦某之女都是出于本人自 愿,张某无权干涉;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将张某抚养成年,现在张某无权继续索要 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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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原为王某公司的职员,与王某在1995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之后便在家做 起了“全职太太”,生活幸福而平静。由1998年起小孩进入幼儿园,其他家务有家政服 务员料理,张某逐渐觉得生活单调无聊,于是参加了一个公益团体,专门义务照料住在福 利院的老人,由于经常早出晚归,引起了王某的强烈不满。王某认为自己工作繁忙,张某 应该全心全意照顾好丈夫和孩子,不应再去参加一点收入没有的公益活动,况且在福利院 照顾病人容易招致传染疾病,会影响家人的健康,坚决要求张某不再外出。张某则认为自 从到福利院义务照料老人并没有传染性疾病,不会危及家人。二人僵持不下,王某便扬 言,如果张某坚持己见,家庭就会破裂,除了离婚.别无选择。张某非常苦恼,便找到居 委会,请求他们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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