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中去探寻法律的精神,他用历史的和比较(整体的比较)的方法对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几个方面的关系: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4)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和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风俗习惯等相适应。
(5)法律自身要保持和谐——立法目的与法律内容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体系的和谐。
孟德斯鸠认为法的精神就是这些关系综合起来的所构成的。
(简答题)
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