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基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
(简答题)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