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A.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B.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C.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D.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E.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的案件,均不得适用;适用的法院也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