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亿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A对
B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判断题)
股票发行采用包销方式,包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
(单选题)
股票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为发行失败。
(单选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下列情形属于发行失败的是()。
(简答题)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2亿股;发行对象共9名;全体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 对上述两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应予修改。2017年4月15日,修改后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简答题)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2亿股;发行对象共9名;全体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 对上述两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应予修改。2017年4月15日,修改后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简答题)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2亿股;发行对象共9名;全体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 对上述两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应予修改。2017年4月15日,修改后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简答题)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2017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2亿股;发行对象共9名;全体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 对上述两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应予修改。2017年4月15日,修改后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
(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7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发行新的优先股作出决议。董事会提交的发行方案显示,本次拟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董事会未通知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 2017年3月,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申请被监管机关驳回,董事会转而制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6亿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因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债券发行未能取得监管机关核准。 2017年5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底与甲公司股东丙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丙持有的甲公司7%的股份,乙公司原本并不持有甲公司股份;但某媒体调查后披露,乙公司与持有甲公司股份25%的丁公司同受A公司的控制,应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乙公司总经理王某得知收购信息后,于4月底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并于5月底高价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