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曾有各种不同的学说。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实践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依照法院国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即
(1)如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这些住所取得的先后;
(2)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在它们是异时取得的情况下,一般主张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则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以当事人的现在地代作住所定其属人法。
(简答题)
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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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产生无国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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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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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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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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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籍积极冲突,通常有以下哪几种做法()
(单选题)
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若自然人所具有的多重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通行的是()。
(简答题)
什么是双重、多生国籍?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解决双重国籍的方法是什么?
(多选题)
产生无国籍的具体原因是:()
(多选题)
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际积极冲突的做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