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始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既不再囿于“人法”、“物法”的区分,也不去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国内
外法律,并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是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认为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根据萨维尼的这种本座说,人们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引法律选择,因而,他的学说对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萨维尼的学说,确实开创了一条完全不同于法则区别说的解决法律冲突和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虽然又相继提出了“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但在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