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并上市交易,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一样,使该公司成为上市公司。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在债券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1、定期报告: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2、临时报告:发行人发生可能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须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3、债券信用评估: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债券评估机构须跟踪公司债券信用状况,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揭露跟踪评估结果,以保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
4、兑付公告: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