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国系某村的村委会成员,李爱国和村委会其他成员合伙承包某林用地。他分工负责采办种子化肥,每次采购时都以报高采购价格的手段5年来截留了数额共计5万元。李爱国的行为:()
A构成职务侵占罪
B构成贪污罪
C构成诈骗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多选题)
李某是某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了村集体拆迁补偿款供自己的儿子出国留学,对其行为分析正确的是:()
(多选题)
张某之夫因一次车祸不幸身亡。事过3年,张某与邻村李某相爱,并打算结婚,但张某的夫家亲属却多方阻挠,要求她还清4000多元债务。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也以张某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张某与李某毅然来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乡政府以张某没有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后经人指点,张某与李某对乡政府拒绝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背景材料: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 本案中,阂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单选题)
村民陈某申请建房,村委会经研究批给他一处6间房的宅基地。但陈某在该处建房6间后,以住房紧张为由在附近打了建2间房的地基,并动工建房。村委会以陈某未经审批和建房过多为由出面制止,陈某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同意,限陈某1个月内拆除2间新房。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多选题)
假设甲是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80万元单独存人某银行办事处。后甲伪造村委会证明,用该8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某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60万元,借给其弟乙进行经营活动,导致贷款无法归还。则甲的行为构成( )
(不定向)
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
(不定向)
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
(不定向)
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
(不定向)
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