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在建工程在假定未设立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为5000万元,房地产估价师知悉该工程尚拖欠到期应付工程款1000万元,同时还有一笔贷款成数为50%,余额为1000万元的抵押贷款,该在建工程的再次抵押贷款价值为()万元。
A2000
B3000
C3500
D4000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某抵押房地产价值为500万元,其中法定优先受偿权债务为50万元,施工过程中拖欠工程款为50万元,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为50万元,其他优先受偿款为50万元,贷款成数为60%,则抵押贷款额度应为()万元。
(名词解析)
优先受偿权
(判断题)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
(多选题)
在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时,须扣除在估价时点估价师所熟知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简答题)
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
(简答题)
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
(简答题)
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
(简答题)
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 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
(简答题)
2005年5月6日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迅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