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B、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C、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2)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
A、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B、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并符合上款规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3)燃气设施停气作业实施前必须有停气、供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