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简答题)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怎样认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