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民定业论。为解决民户流徙问题,傅玄提出这一思想。傅玄的分民定业论与管仲不同,管仲要求四民不许杂处,四民行业必须世袭,傅玄不同于此,他主张根据社会经济需要规定四民的从业人数,对定居与世袭没有要求。他主张官吏也要从事农业劳动,特别强调将“冗散无事”之官吏驱于农。对于商贾的态度,他虽认为“士农工商之分,不可斯须而废也”,但又主张“尊儒尚学,贵农贱商”。他又指出,“其人(商贾)可甚贱,而其业不可废”,“商贾者所以伸盈虚而获天地之利,通有无而壹四海之财”。(《群书治要》引《傅子·检商贾篇》)
第二,财政观点。他并不一直主张轻赋薄敛,认为赋税的轻重应根据客观需要,治平无事之世宜役减而赋轻,如有非常事故则不妨役繁而赋重。
其财政原则主要有:
一是至平。赋役“用之至平”,“计民丰约同平均之”,人民即可劳而不怨。
二是积俭而趣公。所谓“趣公”即为国家的公利而非君王个人私利。
三是有常,赋税要有规定的制度。至平、趣公、有常成为傅玄财政三原则。
在财政支出上,他与其他思想家一样,主张节用,反对奢侈,其节约开支的具体办法是使冗散的官吏改业。但节省开支却不能降低官吏傣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