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
A议会审查模式,这一模式起源于英国,且以英国最为典型,这一模式还普遍的运用于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模式下的审查主体是由一国的代议机关构成的,通常为该国的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等。一般而言,代议机关都是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因此这种模式具有主宪法题库答案动性、权威性与权力行使的统一性等特点,但却面临实效性和公正性的责难。
B司法机关审查模式要,司法机关监督模式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各级普通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对将要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抽象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一般采用事后和具体审查的审查方式,遵从普通诉讼的程序,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并且其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C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以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为代表,是指由特设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等抽象性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又可分为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特设政治机关审查模式,其审查方式多种多样,效力明确。
D混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的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模式,有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审查的瑞士模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朝鲜模式等,其特点是审查权比较分散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