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1995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10000元作为扶持经费。1995年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中工资。但陈某从1995年8月至11月未向周某支付工资。在此以后,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从1996年1月令其停业整顿。周某自1995年8月整顿期间一直领不到工资,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但是在处理此案时,对周某的工资则谁承包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问题:本案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周某与该机床厂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劳动关系,周某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只是厂里安排人员的一种方式,并未与该机床厂解除劳动关系。厂方将周某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时,只给批发部10000元扶持款,并没有对周某的使用关系做出任何明确的安排意见。因此,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该机床厂承担责任。至于机床厂和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批发部承包人陈某对批发部承包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公司业务部门的性质,而且承包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工资。这就是说,一旦出现非法经营,受到查处便不能支付人员工资。本案中周某的工资被拖欠正是由于该批发部非法经营,而且后来还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因此,让其承担拖欠周某的工资是不合理的。当然,由机床厂承担支付拖欠周某的工资,并不意味着承包人陈某万事大吉,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以及承包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员工工资的支付,应按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解决。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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