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二)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
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证券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
力。
(四)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之内具有拘束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