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于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包括()
A银行存款
B买卖政府债券
C买卖金融债券
D买卖股票
E参股商业银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2005年10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第一家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简答题)
金融监管之剑必须高悬-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995年2月17日,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都以最夺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事件:巴林银行破产了。巴林银行集团是有着232年历史的老牌英国银行,在全球拥有雇员1 300多人,总资产逾94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高达460亿美元,在世界1 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许多的英国王室显贵,包括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查尔斯王子都是它的顾客,曾被称为英国的皇室银行。巴林银行经历了1986年伦敦金融市场解除管制的“大爆炸”,仍然屹立不倒,已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柱。然而,巴林银行长达两个世纪的辉煌业绩,却在1995年2月毁于一旦。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员——尼克·里森的违规交易。里森,事发时刚刚满28岁。1992年,里森由摩根斯坦利的衍生工具部转投巴林,被派往新加坡分行。由于工作勤奋、机敏过人,里森得到重用,升任交易员,负责巴林新加坡分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期货交易的成功使里森深受上司的赏识,地位节节上升,以致被允许加入由18人组成的巴林银行集团的全球衍生交易管理委员会。 里森的工作,是在日本的大阪及新加坡进行日经指数期货套利活动。然而,里森并没有严格地按规则去做,当他认为日经指数期货将要上涨时,不惜伪造文件筹集资金,通过私设账户大量买进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头寸,从事自营投机活动。然而,日本关西大地震打破了里森的美梦,日经指数不涨反跌,里森持有的头寸损失巨大。若此时他能当机立断斩仓,损失还是能得到控制,但过于自负的里森在1995年1月26日以后,又大幅增仓,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 1995年2月23日,里森突然失踪,其所在的巴林新加坡分行持有的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超过6万张,占市场总仓量的30%以上,预计损失逾10亿美元之巨。这项损失已完全超过巴林银行约541亿美元的全部净资产值,英格兰银行于2月26日宣告巴林银行破产。3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巴林银行集团由荷兰商业银行收购。 2.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宣布一位44岁的交易员井口俊男被指控因长期非法从事以美国国债为标的物的交易,导致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美国联邦和纽约州银行管理当局联合下令,限令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7家分行及大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国的一切业务,撤离美国,并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大和银行数年来对经营信息特别是巨额亏损秘而不宣,导致国际金融社会对日本金融业失去了信心,竞相对日本的海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征收高达1%的保险费,增大了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再加上国内大藏省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率的要求越发严格。致使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纷纷从欧洲金融市场撤回。
(简答题)
金融监管之剑必须高悬-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995年2月17日,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都以最夺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事件:巴林银行破产了。巴林银行集团是有着232年历史的老牌英国银行,在全球拥有雇员1 300多人,总资产逾94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高达460亿美元,在世界1 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许多的英国王室显贵,包括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查尔斯王子都是它的顾客,曾被称为英国的皇室银行。巴林银行经历了1986年伦敦金融市场解除管制的“大爆炸”,仍然屹立不倒,已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柱。然而,巴林银行长达两个世纪的辉煌业绩,却在1995年2月毁于一旦。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员——尼克·里森的违规交易。里森,事发时刚刚满28岁。1992年,里森由摩根斯坦利的衍生工具部转投巴林,被派往新加坡分行。由于工作勤奋、机敏过人,里森得到重用,升任交易员,负责巴林新加坡分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期货交易的成功使里森深受上司的赏识,地位节节上升,以致被允许加入由18人组成的巴林银行集团的全球衍生交易管理委员会。 里森的工作,是在日本的大阪及新加坡进行日经指数期货套利活动。然而,里森并没有严格地按规则去做,当他认为日经指数期货将要上涨时,不惜伪造文件筹集资金,通过私设账户大量买进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头寸,从事自营投机活动。然而,日本关西大地震打破了里森的美梦,日经指数不涨反跌,里森持有的头寸损失巨大。若此时他能当机立断斩仓,损失还是能得到控制,但过于自负的里森在1995年1月26日以后,又大幅增仓,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 1995年2月23日,里森突然失踪,其所在的巴林新加坡分行持有的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超过6万张,占市场总仓量的30%以上,预计损失逾10亿美元之巨。这项损失已完全超过巴林银行约541亿美元的全部净资产值,英格兰银行于2月26日宣告巴林银行破产。3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巴林银行集团由荷兰商业银行收购。 2.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宣布一位44岁的交易员井口俊男被指控因长期非法从事以美国国债为标的物的交易,导致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美国联邦和纽约州银行管理当局联合下令,限令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7家分行及大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国的一切业务,撤离美国,并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大和银行数年来对经营信息特别是巨额亏损秘而不宣,导致国际金融社会对日本金融业失去了信心,竞相对日本的海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征收高达1%的保险费,增大了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再加上国内大藏省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率的要求越发严格。致使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纷纷从欧洲金融市场撤回。
(简答题)
金融监管之剑必须高悬-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995年2月17日,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都以最夺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事件:巴林银行破产了。巴林银行集团是有着232年历史的老牌英国银行,在全球拥有雇员1 300多人,总资产逾94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高达460亿美元,在世界1 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许多的英国王室显贵,包括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查尔斯王子都是它的顾客,曾被称为英国的皇室银行。巴林银行经历了1986年伦敦金融市场解除管制的“大爆炸”,仍然屹立不倒,已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柱。然而,巴林银行长达两个世纪的辉煌业绩,却在1995年2月毁于一旦。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员——尼克·里森的违规交易。里森,事发时刚刚满28岁。1992年,里森由摩根斯坦利的衍生工具部转投巴林,被派往新加坡分行。由于工作勤奋、机敏过人,里森得到重用,升任交易员,负责巴林新加坡分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期货交易的成功使里森深受上司的赏识,地位节节上升,以致被允许加入由18人组成的巴林银行集团的全球衍生交易管理委员会。 里森的工作,是在日本的大阪及新加坡进行日经指数期货套利活动。然而,里森并没有严格地按规则去做,当他认为日经指数期货将要上涨时,不惜伪造文件筹集资金,通过私设账户大量买进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头寸,从事自营投机活动。然而,日本关西大地震打破了里森的美梦,日经指数不涨反跌,里森持有的头寸损失巨大。若此时他能当机立断斩仓,损失还是能得到控制,但过于自负的里森在1995年1月26日以后,又大幅增仓,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 1995年2月23日,里森突然失踪,其所在的巴林新加坡分行持有的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超过6万张,占市场总仓量的30%以上,预计损失逾10亿美元之巨。这项损失已完全超过巴林银行约541亿美元的全部净资产值,英格兰银行于2月26日宣告巴林银行破产。3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巴林银行集团由荷兰商业银行收购。 2.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宣布一位44岁的交易员井口俊男被指控因长期非法从事以美国国债为标的物的交易,导致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美国联邦和纽约州银行管理当局联合下令,限令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7家分行及大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国的一切业务,撤离美国,并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大和银行数年来对经营信息特别是巨额亏损秘而不宣,导致国际金融社会对日本金融业失去了信心,竞相对日本的海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征收高达1%的保险费,增大了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再加上国内大藏省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率的要求越发严格。致使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纷纷从欧洲金融市场撤回。
(简答题)
金融监管之剑必须高悬-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巴林银行破产事件 1995年2月17日,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都以最夺目的标题报道了同一事件:巴林银行破产了。巴林银行集团是有着232年历史的老牌英国银行,在全球拥有雇员1 300多人,总资产逾94亿美元,所管理的资产高达460亿美元,在世界1 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许多的英国王室显贵,包括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查尔斯王子都是它的顾客,曾被称为英国的皇室银行。巴林银行经历了1986年伦敦金融市场解除管制的“大爆炸”,仍然屹立不倒,已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支柱。然而,巴林银行长达两个世纪的辉煌业绩,却在1995年2月毁于一旦。 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员——尼克·里森的违规交易。里森,事发时刚刚满28岁。1992年,里森由摩根斯坦利的衍生工具部转投巴林,被派往新加坡分行。由于工作勤奋、机敏过人,里森得到重用,升任交易员,负责巴林新加坡分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期货交易的成功使里森深受上司的赏识,地位节节上升,以致被允许加入由18人组成的巴林银行集团的全球衍生交易管理委员会。 里森的工作,是在日本的大阪及新加坡进行日经指数期货套利活动。然而,里森并没有严格地按规则去做,当他认为日经指数期货将要上涨时,不惜伪造文件筹集资金,通过私设账户大量买进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头寸,从事自营投机活动。然而,日本关西大地震打破了里森的美梦,日经指数不涨反跌,里森持有的头寸损失巨大。若此时他能当机立断斩仓,损失还是能得到控制,但过于自负的里森在1995年1月26日以后,又大幅增仓,导致损失进一步加大。 1995年2月23日,里森突然失踪,其所在的巴林新加坡分行持有的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超过6万张,占市场总仓量的30%以上,预计损失逾10亿美元之巨。这项损失已完全超过巴林银行约541亿美元的全部净资产值,英格兰银行于2月26日宣告巴林银行破产。3月6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决,巴林银行集团由荷兰商业银行收购。 2.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1995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宣布一位44岁的交易员井口俊男被指控因长期非法从事以美国国债为标的物的交易,导致11亿美元的巨额亏损。美国联邦和纽约州银行管理当局联合下令,限令大和银行在美国的17家分行及大和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结束在美国的一切业务,撤离美国,并规定大和银行3年内不得在美国重新开展金融业务。大和银行数年来对经营信息特别是巨额亏损秘而不宣,导致国际金融社会对日本金融业失去了信心,竞相对日本的海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征收高达1%的保险费,增大了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再加上国内大藏省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率的要求越发严格。致使日本海外金融机构纷纷从欧洲金融市场撤回。 金融业为何要实行审慎的监管?请举例说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简答题)
简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简答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答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答题)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吗? (下文中,原告为被保险人,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7月8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团体人身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7月7日止,保单所付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原告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其所享受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 2003年9月11日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原告就医共发生医疗费32015元。2004年1月经派出所调解,致害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补偿费、误工费共计18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险金申请。200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被告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已经获得第三致害人的赔偿的前提下,其损害已得到全部弥补。“无损害即无保险”,依照保险法不得不当得利的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权再从被告处获得保险赔偿。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