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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2 个问题

1992年,邱奋与张牧因感情不和离婚,他们1岁的儿子邱频与张牧共同生活,15岁的女儿邱影随邱奋共同生活。1994年,张牧与唐荣结婚,在共同生活中邱频与唐荣形成了有抚养教育的继父子关系,但与此同时,在张牧阻止下邱频与邱奋断绝了往来。1995年,邱奋去世,死时留下遗嘱将5万元遗产留给邱频,但条件是这笔钱要由邱影代管。张牧认为,自己是邱频的法定代理人,邱频的钱应当由自己管理,如果钱不交给自己管理,那么她就代邱频放弃继承。由于邱影坚持按照遗嘱代管遗产,张牧经过考虑提出,邱频现在生活的已经很好,而且邱频对其父亲已经没有什么印象,所以决定不要这笔钱了,在与邱奋父母的协商后,张牧以邱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邱频放弃继承,将5万元全部都留给了邱奋的父母。邱影得知此事后,认为母亲无权这样做,这笔钱是父亲留给弟弟的,不是留给母亲的,母亲不能代替弟弟放弃继承。

简答题
1

张牧能否代替邱频放弃继承?

正确答案

张牧不能代替邱频放弃继承。《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的邱频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张牧代理。但张牧代理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明显地损害了邱频的利益,因而张牧代理邱频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应按照邱奋所立的遗嘱执行,即5万元的遗产由邱频继承,并由邱影代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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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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