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初诊病史。
a.主诉。为患者就诊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字数应精简,但应包括时间、性质、部位及程度,但对某些疾病,例如要求行整复术者则不一定强求以上形式,直述其要求即可。病员如有两种以上的主诉,应记录其最主要者,其他次要的主诉,可以选择性地简单记述。
b.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症状表现。同住院病史要求。
c.体格检查。以口腔颌面部检查为主。如有全身性疾病,应做必要的体检,如心脏听诊、血压测量等,并记录检查结果。基本同住院病史中的专科检查。
d.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以资比较或引用。
e.诊断。应按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的/不确定的或尚待证实的诊断。
f.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或数项。(i)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ii)治疗用药(药名、剂型、剂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iii)随叫立明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iiii)其他医疗性嘱咐;(V)病休医嘱。
g.医师签名。要求签署与处方权留迹相一致的全名。实习医师应有上级医师签名,以示负责。
②复诊病史。
a.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b.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c.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i)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病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ii)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iii)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iiii)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V)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有的诊断;(Vi)医师签名。
d.对于诊断已十分明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基本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复诊病史内容包括:(i)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ii)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症状、体征、治疗不良反应等),简述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iii)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