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主体,即在诉讼中除了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二是仅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根据所有这些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差异,民事诉讼主体又可分为:一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监督。三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四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协助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