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A《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B《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简答题)
1998年5月,经某市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该市一幅2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房屋住宅开发建设。该公司与某市的城市规划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90年,动工开发日期1998年6月6日。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但佳兴房屋开发公司因为资金未能到位而一直无法开工,直到1999年8月8日,资金到位后才动工开发。
(简答题)
1998年5月,经某市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该市一幅2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房屋住宅开发建设。该公司与某市的城市规划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90年,动工开发日期1998年6月6日。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但佳兴房屋开发公司因为资金未能到位而一直无法开工,直到1999年8月8日,资金到位后才动工开发。
(简答题)
甲信托投资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账户及2个法人股东账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乙信托投资公司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股本的0.5%,到最高时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是,甲信托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甲信托公司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做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的10.01元涨至9月21日的19.12元,涨幅达91%。截至1999年2月9日,甲信托公司共获利10.322万元。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些规定?
(判断题)
()1937年8月1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标志国民政府战时金融管制的开始。
(简答题)
计算题:面额100元的一张1998年国库券,票面年利率7.5%,期限5年(2003年9月7日到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若于2001年8月27日以107元的价格买入,试计算其到期收益率。
(简答题)
甲公司于1998年1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利用65个个人股东账户大量买进乙实业股票,截至1998年2月27日,甲公司共计持有乙实业股票7345566股,占该支股票总股本的7.08%。但是,甲公司对上述事实未向乙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哪些规定?
(简答题)
甲公司1991年12月、1994年6月、1995年11月分别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丙银行。1997年8月15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贷款600万元。丁公司将其公司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12月10日,根据国发C1998]15号、银转[1998]68号等文件精神,丙银行将前述五笔贷款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权受让人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9月27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至1998年12月10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还。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答题)
甲公司1991年12月、1994年6月、1995年11月分别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丙银行。1997年8月15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贷款600万元。丁公司将其公司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12月10日,根据国发C1998]15号、银转[1998]68号等文件精神,丙银行将前述五笔贷款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权受让人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9月27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至1998年12月10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还。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答题)
甲公司1991年12月、1994年6月、1995年11月分别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用于购买小麦,后按国家政策,将上述三笔贷款划转给丙银行。1997年8月15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贷款600万元。丁公司将其公司培训中心大楼为该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12月10日,根据国发[1998]15号、银转[1998]68号等文件精神,丙银行将前述五笔贷款未偿还的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之债权全部划转给乙银行,并有债权受让人乙银行、债权转让人丙银行及债务人甲公司具签的《债权转让协议》。2000年9月27日,丁公司去函乙银行,确认对其已实现债权转移的60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至1998年12月10日止,甲公司尚欠乙银行到期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还。故引发纠纷,乙银行以甲公司和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