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指信用证的执行期限或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的最迟日期或截止日期。信用证有效期从开证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开立了超过6个月期限的信用证,则该证无效。
(2)交单期:指受益人提交单据议付或托收的日期,从货物装运日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期,且此交单期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则应在此交单期前提交单据;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期,但交单期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则应在有效期前提交单据。第二,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有交单期,货物装运日次日起15天为交单期,如果该交单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则应在该交单期前提交单据;如果该交单期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则应在有效期前提交单据。第三,按照交单期限提交单据,必须考虑信用证的有效地。如果信用证的有效地是开证行所在地,则单据必须于最迟交单日之前邮寄到开证行方为有效交单,否则构成晚交单。
(3)最迟装运日期:指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的最迟日期,一般在信用证中加以明确。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如果信用证对最迟装运日期有明确规定,但实际装运日期超过此规定期限,视为单证不符。第二,如果信用证对最迟装运日期没有规定,在实际装运日期为信用证有效期最后一天的情况下,虽然符合规定,但将导致交单期只有装运日这一天,没有充裕时间制作单据,极易发生晚交单和信用证失效的情况。
(4)这三个日期的关系是:最迟装运日期≤交单期≤有效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