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返还财产。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指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而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则另做处理。后者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损失,则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在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
(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取得和取得的财产。
(4)强制收购。对于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无效行为,可按国家收购价强制予以收购。
(5)其他制裁。主要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等制裁。以上诸措施,可分别适用,亦可同时试用其中数种。